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处理办法
永嘉刑事律师
2025-05-11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七条,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七条,以及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,哺乳期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处理应遵循以下步骤:1.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,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女职工。2.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待遇。3.如果女性员工在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期满的,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员工协商一致,延长试用期或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结束。如协商不成,则工作终止,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性雇员的合法权益,确保她们在怀孕、生育和哺乳期间得到适当的保护。法律依据:_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第四十二条: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合同期满的一周之前通知书面通知劳动者。如未通知或者未办理工作终止手续的,用人单位应当从期满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,直至办理终止手续之日为止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五条: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而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第二十七条: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七条:对经商业保险个人客体在哺乳期的,不得以其在哺乳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。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: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第六条:对在哺乳期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,若无法调整工作岗位,则应延长保护时期至哺乳期结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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